发布者:郭永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13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某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在押运途中遭遇车祸,健康权遭受严重侵犯,侵权行为人为物流公司司机与其他造成本次事故的车辆驾驶员,物流公司与造成损害的其他侵权人应当在相应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07月11日14时40分许,牛某驾驶冀DU113S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超越马某驾驶宁B39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77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时,与对向驶来赵某驾驶的新L240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967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后马某驾驶宁B359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BC7777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又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牛某死亡,新L240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押运员)何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已故)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马某和押运员何某不负责任。多次协商赔偿无果,于是何某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挣取合法权益。
随后,我方委托鉴定机构对何某做了伤残鉴定,将何某的伤残等级与误工期等一系列时间都确定了下来,又将何某住院所用开销的发票都作为证据固定了下来。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主要对误工期以及精神损失方面提出了异议,对其他部分的赔偿要求无异议。
案件结果
我方证据充分,最后在双方律师及审判长的协调之下,最后进行了调解结案,合计赔偿何某16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结合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案情较为简单,但若想为当事人挣取最大额度的赔偿,必须要在证据方面做出极为充分的准备,只有这样,原告的合法利益才会得到充分的支持。
不可否认,我方正是准备了充足充足的证据才,并且在找出关联性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证据链,才有足够的底气提出这些赔偿,维护每一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责任。公理之下,正义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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