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冠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2日 17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X年某月,被告人A在B、C等人未取得某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部分原料及底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XXX年X月1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X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院可能量刑为实刑,在刘冠男律师的努力辩护下,认定被告系从犯,家属亦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A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