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1年1月28日贵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一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25000元。截至2021年04月02日,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
办理过程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牟某的儿子。xxx市xxx路xx弄6号xxx室房屋 (以下简称“xx路房屋”)原登记在李 声贵名下,系牟某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8月8日被告一出售了xx路房屋,得款人民币2,600,000元(以下币和相同),其中的一半为牟某的遗产,原告承担了牟某日常生活开销及医疗费的 1/3,带牟某至周边旅游十余次,送牟某去医院治疗,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原告应对牟某的遗产予以多分,要求分得 800,000 元。
被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辩称,被告一出售xx路房屋后得款2,600,000元,认可其中的一半为牟某的遗产,现钱款在被告一处。牟某系与被告一共同生活,长期由被告二照顾生活及就医,被告三承担了牟某住院期间的日夜陪护,原告仅每日看望牟某五分钟,购买一些水果,也不认可原告担承了牟某的生活及医疗开销,认为原告对牟某所尽的扶养义务最少,只能分得200,000元,余款由三被告均等分割。
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牟某与被告一系夫妻,生育了被告三。原告、被告二三子女。xx路房屋原登记在被告一名下,2020年8月8日被告一出售了xx路房屋,得款人民币2,600,000元,其中的一半为牟某的遗产,现钱款在被告一处。上述事实,有牟某的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摘录与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
审理中
原告就其所称其对被继承人牟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提供了牟某的医药费票据、检测报告单、死亡小结。三被告表示医药费票据不能证明钱款系由原告支付,牟某生前最后一次的医疗费用是由被告二支付,原告处的票据是拿去办理结账的,故对证明内容不认可。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现双方当事人对遗产范围、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均无异议,牟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原、被告进行法定继承,原告仅提供了被继承人的部分医疗票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多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三被告就其所称原告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少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原告少分得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一处xxx市xxx路xx弄6号xxx室房屋出售款人民币2,600,000元归被告一所有;
二、被告一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二、被告三每人人民币 3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