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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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代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钱款6.7万余元

发布者:谢鹏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3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梁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被告: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林X梁X与被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X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67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675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倍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所有款项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7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出租给被告并装修和返租,租期5年,租金2000元/月,另原告需支付被告50000元装修费并由其完成装修入住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以转账方式按进度给付了装修费45000元,但被告多次延期不开工进行装修。2021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合同及退款协议》,明确被告应退还装修款40000元和违约租金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因被告拒不支付上述款项,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3月7日,原告林X梁X(甲方)与被告某公司(乙方)签订《有道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其中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为免租期(装修期);租金标准为每月2000元;房屋装修费50000元,按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0%为5000元,装修进场支付20%为10000元,水电完毕验收当日支付30%为15000元,装修完毕验收支付30%为15000元,家具家电进场支付10%为5000元,装修款支付至重庆XX公司账户;甲方应于2021年3月7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移交并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合同还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包括有道公寓装修施工及材料清单。同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经友好协商与业主装修费部分减免,减免后装修费合计50000元。原、被告在签订《有道公寓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于2021年3月7日支付5000元、2021年3月17日支付10000元、2021年3月23日支付15000元、2021年3月27日支付15000元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有道公寓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解除合同及退款协议》等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装修款45000元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在2021年8月9日签订《解除合同及退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8月9日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装修款40000元,违约损失24000元,但被告仍然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由于被告多次违约,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67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一倍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原、被告在《解除合同及退款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庭审查明,原告的损失主要为未约定退还的装修款5000元,由于被告未履行合同所产生的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8月9日的租金损失10000元以及占用资金的利息,双方约定的违约损失24000元已超过了原告的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要求以67500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元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原、被告在《解除合同及退款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打官司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原告与四川XX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收取的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XX公司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X梁X装修款40000元,赔偿违约损失24000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合计6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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