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纠纷
原告:XXXXXX
原告代理律师: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谢鹏律师
被告:XXXXXXX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0年XXX月XXX日在南溪区民政局 办理结婚登记,于2019年XXX月XXX日在南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韩XXX、婚生子韩XXX由被告抚养,由其承担扶养费,并保证原告的探视权。离婚后,两子女随同被告一家寄居在被告哥哥家中。现奶奶因生病无暇照顾孩子,但现女儿长大不利于其学习、居住。最近,原告发现女儿生病需要手术治疗,但却未及时医治。现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自接受原告XXX委托本人担任其代理律师以来,本律师迅速开展相关的调查走访工作,了解到事实情况,确定诉讼请求。
被告XXXX辩称,1.原吿及其父母有赌博恶习,原告生活作风不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2.被告能为XXXX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保障,对女儿XXX用心照顾,很好地尽到抚养义务; 3.原告诉求变更抚养权毫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XXX称其愿意为两个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但其长期在外务工,让女儿XXX留守与爷爷、奶奶等近亲属共同生活,随着XXX的成长,其更需要的是父母的陪伴和关心照顾,因此,对于XXX向法院表明其愿意随母亲XXX共同生活的意见,法院认为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原告具有赌博恶习、生活作风不良等事实,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XXX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婚生女XX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
律师点评:
夫妻双方不论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婚。子女其出生是无法选择,子女是没有过错的。离婚时,应尽量作出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抚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