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未劳人仲调字(2024)633号
申请人:季xx,委托代理人:郝XX,陕西XX专职律师;被 申请人:陕西XX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XX(北二环店)
1-K-08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X,该巢位人资经理。
上列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本案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就2007年3月至2024年8月2日期问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于2024年8月X日前向申请人季xx(开户行:中国XX,卡号:621XXXX2001XXX)一次性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2023年1月X日至2024年8月X日期间工资差额、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周末加班工资、防暑降温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450000元;
二、双方在履行完上述事项后,再无任何争议。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
龙xx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送达日期:22年8月2日
校 对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