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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篇之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翁嘉亮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次举报

有的朋友可能听说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但是其含义是什么?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通过什么方式行使?这些问题恐怕就比较陌生了。今天咱们一起来对该制度进行简要的解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该权利应在何时行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后要说的是,该以何种方式行使该权利呢?个人认为:需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以上供参考,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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