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有很多,如搭乘便车、过站叫醒、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正如本案中曹某向余某免费提供住宿,其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假若该行为导致发生损害,那么好意施惠一方因其主观过错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失的,将发生法定的侵权法律关系。“好意”只构成好意施惠一方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其行为免责的理由,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即违反注意义务,好意施惠者均应承担责任,但在具体责任的划分上对好意施惠一方予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