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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作者:李丹丹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是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在承保起重机等特种车辆时,应当明知特种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也应预见到作业状态为常态,驾驶状态为非常态,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大概率事件,在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赔偿范围,这也是与车主投保的初衷相适应的。如果仅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赔偿范围限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将有违特种机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本案中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李丹丹律师,南开大学本科,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