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是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在承保起重机等特种车辆时,应当明知特种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也应预见到作业状态为常态,驾驶状态为非常态,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大概率事件,在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赔偿范围,这也是与车主投保的初衷相适应的。如果仅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赔偿范围限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将有违特种机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本案中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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