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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

抽丝剥茧深挖证据疑点|猥亵儿童案辩护:虽未改判,推动相关司法问题反思

发布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9月18日|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抽丝剥茧深挖证据疑点|猥亵儿童案辩护:虽未改判,推动相关司法问题反思

 

4 岁幼童的陈述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无意肢体碰触是否可以认定猥亵犯罪?

一起猥亵儿童刑事案件,将上述现实司法问题摆上台面。案件背后,引发对于幼儿证言证明力、检察听证制度、二审开庭难等实务问题的深度思考,本案由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办理。

 

案情简介

 

金秋九月,儿童游乐场内孩童嬉戏玩耍。一日晚间,4 岁幼童在家长洗澡时,主动向母亲讲述,白天在游乐场玩耍时,游乐场工作人员对其隐私部位有触摸行为。孩子父亲再次向幼童核实相关情况,次日前往游乐场核实后报警。

一审审理查明:游乐场工作人员张某某,在滑梯顶部封闭监控盲区值守,利用工作便利隔着裤子触摸幼童下体隐私部位。检察机关经过检察听证后对当事人批准逮捕,随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行业五年。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

 

本案属于性侵类案件当中典型的 “一对一” 言词证据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幼童证言采信标准、全案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审阅全部卷宗,检索大量同类判例、专业心理学文献,围绕证据问题开展全方位辩护工作。

 

第一,深挖幼儿证言存在的多处疑点。代理律师参考《辩方证人》《儿童性侵的虚假记忆》等专业研究成果,提出低龄儿童极易受到暗示诱导,存在记忆被植入、记忆混淆的客观可能性。

卷宗笔录中,幼童对于作案使用左右手的前后陈述相互矛盾;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使用该只手完成指控动作存在现实操作障碍,不能排除询问过程当中存在诱导取证嫌疑。同时结合案发之后幼童依旧多次返回该游乐设施、多次近距离接触当事人却并无恐惧表现等客观细节,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提出有力质疑。并且指出,最高检指导案例所参考的多被害人相互印证情形,与本案仅有单次、单一幼童陈述的案情存在本质区别,本案缺少能够独立印证犯罪事实的客观实物证据,现有间接证据证明力薄弱。

 

第二,积极搜集新的客观证据。代理律师调取同事证言,证实案发时段现场环境;调取企业出具的员工日常表现材料;实地前往游乐场复勘滑梯现场环境;调取当事人手机聊天记录,证实案发关键时段当事人注意力被外卖信息分散,作案客观条件存疑。

 

第三,对在卷品性类证据予以抗辩。代理律师提出,手机当中的无关图片、过往非人身伤害类行政处罚记录,均不能直接推定本案猥亵行为成立,品性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尽管辩护团队穷尽辩护手段,一审、二审均未取得改判结果。

 

典型意义与法理反思

 

虽然本案未能实现无罪改判,但在案发后已经出现网络舆情、办案机关天然偏向未成年人保护的客观环境下,**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完整呈现全部证据疑点,该案对于司法实务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折射出多项值得探讨的现实司法问题:

 

1. 检察听证程序细节有待完善:听证过程中检察官的意见表达、犯罪嫌疑人能否到场参与、报捕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限制,都是这类案件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程序要点。

2. 二审开庭难亟待解决。法律明确规定对一审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实践当中依旧存在大量书面审理情形,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需要进一步落实保障。

3.低龄幼童 “一对一” 性侵案件办理机制的思考。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机构,核心职能偏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于被告人完全拒不认罪、证据链薄弱的 “一对一” 言词类案件,应当警惕先入为主的 “孩子不会说谎” 固有观念。建议区分案件情形:证据扎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由未成年人专门办案机构处理;对于被告人否认犯罪、证据存疑的案件,可交由普通刑事检察、审判部门,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中立、平等对待,恪守 “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律师提示:办理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既要坚持保护未成年人,也不能降低刑事诉讼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罪标准,平衡被害人和被追诉人双方的程序权利,才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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