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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遇到经济性裁员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作者:闫寒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次举报

一、    关于经济裁员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重点总结:当职工遇到经济性裁员,可以主张N+1的工资;如果公司经济性裁员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职工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2N的经济赔偿金。


闫寒律师,法学学士,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高级企业规划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