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明磊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3 年 7 月30 日,济南某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济南某某公司委托李某某承运一批货物发往涿州,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李某某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发生损坏,导致济南某某公司无法交货,且李某某拒绝赔偿,后济南某某公司委托法院对上述货损进行了鉴定,现鉴定结果已出,现为维护济南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请,望判如所请。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在一审中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济南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运输合同》、发货单、货损照片和视频、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条可以证实济南某某公司与李某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的货物存在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济南某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过费用的事实。案涉《某某运输合同》系济南某某公司与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济南某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装货上车并向李某某支付运费,李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第三方。现因货物被雨水浸泡遭受损失,济南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为自承运人在起运地点接收货物起到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货物止,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本案中,李某某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因厂区积水未能卸货,货物临时存放于李某某的车上,货物处于李某某掌控期间,李某某未对车上所载货物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对案涉货物因此产生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济南某某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 135801 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济南某某公司支出的评估费及保全保险费,系其因行使权利产生的合理损失,且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济南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支出仓储费的事实及具体数额,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35801 元;
二、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鉴定费8000 元;
三、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 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