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明磊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10日18时许,宋某某驾驶鲁A28S**号小型轿车沿温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卫生院门口处时,与徐某某的电动二轮车接触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某财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后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徐某某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最终判决:
一、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徐某某车辆损失1000元;
二、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徐某某医疗费11616.25元(14616.25元-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500元;
三、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徐某某误工费10437.29元、护理费6080元、交通费300元;
四、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律师代理原告徐某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宋某某应对徐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鲁A28S**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强险除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外,其余已赔偿徐某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徐某某合理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某某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他合理损失由某某财险济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