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某;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案 由:退伙纠纷
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A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本案。
申请人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4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人民币1,431.11元(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40,000元为基数,按2024年一年期LPR,从2024年5月21日计算至2024年9月6日),剩余利息从2024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2,000元及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暂计);4.本案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2日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该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鉴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主任遂指定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2025年6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一致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双方于2024年5月签订的《A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协议》项下,被申请人结欠申请人转让款人民币140,000元,申请人为维权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二、前述款项人民币150,000元,被申请人应于2025年7月26日前支付申请人.
三、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款项,被申请人还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未付款项及前述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1元、处理费人民币1,623元,合计人民币7,034元,由申请人负担。
五、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项下再无其他争议。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