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小A系黄某的非婚生子。2014年田某与黄某认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初,双方父母根据当地风俗为两人订婚,约定彩礼66000元。订婚后田某与黄某便在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10月25日生育儿子小A。2017年底,黄某退还30000元彩礼后便离家出走。
小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1433.13元(计算区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判令黄某自2025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18.875元(按2024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半)至小A年满18周岁;3.黄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小A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黄某自2025年4月份起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半支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于2025年6月10日前支付小A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抚养费10000元,并自2025年6月份起至小A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小A当月的抚养费500元至小A祖母账户内;
二、黄某享有对小A的探望权,其可于每月的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随时探望;
三、其他问题双方均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