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8年7月8日和7月14日分别将30,000元现金和150,000元现金出借并交付给了张某,A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和黄某的印章予以确认150,000元借款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为11%。经查询,A公司已于2015年2月2日注销,股东分别为黄某、徐某、刘某,注销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
原告沈某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德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11,237.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欠原告沈某借款220000元,于2025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
二、被告黄某、徐某、刘某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4元,保全费2020元,由四被告承担。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