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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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剩余的货款、利息以及保全费等

发布者:李德强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5日 5255人看过 举报

2025-05-15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2 26 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设备,设备价款共计 2589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并于 2023 6 10 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合同第 5 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供货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 310000 元货款后,剩余 2279000 元货款至今未付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德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2279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119408.7元,其余资金占用损失自 2024 10 2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诉责险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M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M公司出具的《采购履约验收书》,A公司按约提供了货物,且已经验收合格,M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M公司辩称,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书约定的时间(2023 3 8 日前)提供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采购履约验收书》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的验收内容合格选项后方框内划勾,M公司验收小组人员均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应认定A公司并未逾期交付货物,M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M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 2279000 元的事实,有A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且M公司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故,A 公司要求M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2279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8 19 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8 20 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供货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结合M公司工作人员 2023 6 12 日通过微信向A公司法人发送了 pdf 格式的 C 包验收书,足以认定案涉采购项目于 2023 6 10 验收合格的事实。M公司因A公司未提供验收书原件及出示聊天记录原始载体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案涉采购项目于 2023 6 10 日验收合格。M公司应于 2023 6 11 日向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由于双方并未在合同书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A公司要求M公司自 2023 6 11 日起,以欠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A公司的主张,截至 2024 9 20 日起诉日, 2023 6 11 日至 2024 2 6 日期间M公司应付利息 63261.5 [2589000 ×(3.65%÷360 )×241 ]2024 2 7 日至 2024 8 6 日期间的应付利息为 42976.52 [2329000×(3.65%÷360)×182],202486日至2024 9 19 日期间的应付利息为 10166.87 [2279000 ×(3.65%7 ÷360 )×44 ],以上利息共计 116404.89 元。M公司还应以 2279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9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按照年利率 3.65% 支付逾期付款损失。A公司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诉责险保险费,由于双方对承担上述费用并无约定,且上述费用并非必然支出的费用,因此,对于A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 2279000 元及逾期利息 116404.89 元,共计 2395404.89 元,并以 2279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9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6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 25032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30032 元,由被告M公司负担。


李德强律师,1998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经济贸易管理系,研究生学历。现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济南市企业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1370120********02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