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4月11日01时25分,谭某驾驶大型汽车,行驶到德商高速某处处,因操作不当与低速行驶的黄某驾驶大型汽车发生尾部碰撞,导致谭某受伤,两车不同情况损坏,两车货物不同情况损坏,路面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黄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谭某负同等责任。经查询,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是被告运输公司,在被告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原、被告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原告谭某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德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暂计1万元,具体赔偿项目和费用待司法鉴定后另行变更。后变更赔偿金额为 433732.88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 180000 元;
二、被告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 145788.429 元;
三、被告B保险公司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 14578.84 元;
案件受理费 3903 元,由被告A保险公司负担 3093 元,由被告B保险公司负担 82 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728 元。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