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1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吴某将被害人刘某眼部、面部等处打伤。经临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于当日主动到临清市公安局刘垓子派出所说明情况,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5年1月21日,被告人吴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吴某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吴某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德强律师进行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