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德强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8日 5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 5 月,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经乙丙方友好协商,一次性补偿给丙方 1654080 元,乙方支付补偿金后,土地使用权归乙方”。但截至诉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补偿金120 万元,剩余 454080 元 补偿金一直未付。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德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454080 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22982.75 元(计算方式:以 454080 元为基数,按照 2024 年 LPR,自 2023 年 6 月 13 日计算至2024 年 11 月 20 日;剩余资金占用损失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计算至被告 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诉前调阶段,根据原告A公司的 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T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 了保全措施。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T公司自愿向原告A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 454080 元、诉讼费 4056 元、保全费 3020 元,以上共计 461156 元。
二、如被告T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 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剩余欠款金额为基数,自《土地租赁协议》签订之日即 2023 年 5 月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 LPR 的 4 倍为利率计算向原告A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告A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及违约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A公司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待被告T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后三日内, 原告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56 元、保全费 3020 元,由原告A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盖章、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