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德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2日 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因吕某(原告亲属)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李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24年6月7日,张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与吕某发生碰撞,导致吕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与张某承担同等责任。涉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车主为李某。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9000元。
2.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4200元。
3.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479512.5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事故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由于涉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法院判决两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法院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于本案中涉事车辆未投保,导致原告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此法院判决由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严格规定,同时,也提醒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