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小M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分割郭某遗产加油站(暂定价值 50000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称:黄某的丈夫郭某购买一加油站,成为加油站的所有权人。小S是郭某的二女儿,一直从加油站给父亲郭某帮忙,郭某去世后,小S独占加油站,二原告多次要求返回加油站给二原告,一直拒绝返回给二原告。
小S委托李德强律师进行答辩:加油站系被告投资成立后一直由被告经营和管理。后因企业改制,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自始至终案涉加油站均系被告所有。并非原告所述为已故父亲遗留的遗产,原告要求做为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后经调查,事实如下:原告黄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
二人生育长女小A、次女小S、儿子小M。郭某去世后,小A表示不分割遗产。田某于 2005成立一加油站,于2008 年 注销加油站。原告称田某将加油站转让给郭某,并提供了田某出具的证明。被告对该证明不予认可,称该加油站系被告与他人共同投资进行了建设,当时的财产大部分已经换掉了,其于2010 年开始以加油站的字号进行经营,并于成立加油站,后变更为其个人独资企业,该加油站一直由被告进行管理,郭某从未参与,所有的工商、税务、消防等企业信息均登记被告为经营者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加油站为郭某的遗产,其要求继承分割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小M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 元,减半收取计 650 元,由原告黄某、小M负担。
李德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