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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未见提单放货”的责任承担

作者:张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32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20111115日,ZT公司与GW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ZT公司委托GW公司仓储保管货物带钢,存放地点为GW公司所属仓库,计费标准为吊装费每吨13元,监管费每吨5元,费用由ZT公司指定的买方LX公司支付给GW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11115日至20121115日,如超出有效期ZT公司仍有货物存放在GW公司仓库,此合同顺延到ZT公司提走全部货物,并与GW公司结算完毕后。货物交由GW公司保管前的一个工作日,由ZT公司将《入库通知单》盖章传真给GW公司,GW公司应按照该《入库通知单》进行入库验收,在货物完成全部入库的当日或次日,GW公司在ZT公司的《入库通知单》盖章传真给ZT公司,《入库通知单》为仓储货物明细的唯一依据。GW公司须凭ZT公司的提货单正本或传真件办理货物出库手续,GW公司收到ZT公司提货单正本或传真件后,应细致审核其与ZT公司提供的提货单样本及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并立即与ZT公司指定的联系人联系确认,核对无误后GW公司才能依照提货单上的信息办理货物出库手续。GW公司应严格依照经过ZT公司确认的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货物品名、数量、提货方式等相关信息发货,发货前应仔细核实提货人信息,实际发货量不得超过ZT公司提货单上列明的数量,遇法定节假日提货,ZT公司事先由业务负责人发短信通知GW公司的业务负责人,GW公司收到ZT公司短信通知后,以电话再次跟ZT公司负责人确认无误后,GW公司按照出入库手续提前办理,书面单据首个工作日补齐。GW公司应于每一张提货单上货物出库完毕的当日或次日在提货单上盖章回传ZT公司反馈出库数据(实际发货量),且应于每月28号对ZT公司的货物进行盘点并于盘点结束的当日或次日向ZT公司提供书面物资库存清单,GW公司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货物的入库、保管和出库工作,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GW公司需按货物价值赔偿ZT公司损失。GW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ZT公司货物的出库手续,因GW公司审核有误,无提货单或未严格依照ZT公司开具的提货单办理ZT公司货物的出库手续,给ZT公司造成损失的,GW公司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该合同将《入库通知单》样单、《提货单》样单作为附件。

ZT公司和GW公司一致确认ZT公司将21709.06吨钢材交由GW公司保管。ZT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出具与讼争合同附件格式一致的《提货单》通知GW公司出货的数量为9915.42吨;而GW公司则称所有货物已基本提完,对ZT公司《提货单》之外的货物系ZT公司收到LX公司的货款后电话通知GW公司放货,但ZT公司对此不予认可,GW公司对此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二、责任承担

最高院经再审认为:ZT公司与GW公司在《仓储保管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属于ZT公司;GW公司须凭ZT公司的提货单办理货物出库手续,GW公司应于提货单上货物出库完毕当日或次日在提货单上盖章并回传给ZT公司反馈出库货物数量,双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了ZT公司提供的提货单样单和预留印鉴;因GW公司无提货单办理货物出库手续,给ZT公司造成损失的,GW公司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虽然LX公司事后自认21709.06吨货物均已由其提取,但GW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仓储保管合同》约定办理货物的出库手续,其在ZT公司未出具提货单的情况下向LX公司放货,违反了与ZT公司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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