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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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能否证明合同履行地

作者:李思鸣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次举报


1、海运提单不是海运合同,所以不能证明海运合同履行地。


2、海运合同如果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李思鸣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担任辽宁著名港务集团全职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功底深厚,致力于土地与房地产非诉业务、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03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