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
帮信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中,首先要求的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是否明知”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最关键因素。
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对“明知”行为予以了列举,主要包括六种具体情形“(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另外还有“(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的兜底条款,同时也提到如有相反证据提供的可以否定明知。
帮信罪中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还要结合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通俗来说就是运用老百姓最朴素的正义观、价值观分析是否“应当明知”。辩护人在审查时,除了“明确知道”的以外,要看现有证据认定“应当知道”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反证,全面搜集证据向办案人员予以反向分析。
以笔者2021年代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件为例。审查逮捕阶段,笔者以主观不明知为突破口进行分析说理,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上游犯罪是否成立 帮信罪案件,归根结底其本质仍是帮助行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帮助。那么,本罪构成犯罪的前提就要求上游犯罪成立。虽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到案没有要求,但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予以确认。如果被帮助对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在案证据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涉案人员的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 3、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帮信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何为“情节严重”,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予以了“列举+兜底”式的说明,在此就不再列出。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一般以行为人所提供或使用的银行卡资金流水的数额来计算居多,而资金流水明细就是重点的审查对象。该资金流水的被害人情况是否予以了确认,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是否与犯罪有关等等,都要细致的逐一核实,证据上有欠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要依法予以排除。
孙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