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出现矛盾,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问题,那么男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一、彩礼的概念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旧时的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而女方家在收受彩礼后,也会回赠价值相当的财物给男方家,此为“回礼”。如今只见男方送礼,不见女方回礼,早已失去了本意。
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可以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
二、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返还彩礼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条件,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2、男女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以离婚为条件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条件,双方虽办理了婚姻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违背了支付彩礼的初衷,男女双方离婚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3、男方婚前因给付女方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男方以离婚为条件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男女双方离婚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