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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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一文说清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52人看过


一、竞业限制的含义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禁止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禁止开办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二、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违法竞业限制的后果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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