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投标程序,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标的、价款、质量、期限等)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以招投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