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将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与之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行为人尚不能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基于协议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行为人主观上放任本属于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当对此产生的风险有所预见并予以承担。故行为人仅依据房屋代持协议不能直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行为人将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与之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行为人尚不能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基于协议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行为人主观上放任本属于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当对此产生的风险有所预见并予以承担。故行为人仅依据房屋代持协议不能直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