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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性质、计算方式以及仲裁时效问题研究

发布者:李卫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1453人看过


一、加班费的性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费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性质为工资。

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工作日加班: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150%

2、周末加班: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300%

三、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主张加班费,均不受仲裁一年时效的限制;

2、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加班费的,受仲裁一年时效的限制,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法律后果

1、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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