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商标权如何行使?
【法律规定】
《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共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其权利行使的规则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由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该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考虑商标法的价值导向。
在司法导向上,应更多的鼓励和引导商标投入市场中进行使用,如果要求商标权共有人全部同意才可进行普通许可,无疑会增加商标许可使用的成本,甚至导致一些有价值的商标因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而无法使用,这不仅难以体现出商标的价值,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也难以保障共有人的共同利益。
而是考虑对其他共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
首先,应区分不同许可方式对其他共有人的影响。商标权共有人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一般不会影响其他共有人利益,其他共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该种许可方式原则上应当允许。
其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从保证商品质量和商标商誉的角度,商标权共有人单独进行普通许可,对其他共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般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