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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空间图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时,应当如何认定该证据与主张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发布者:陈晓蕾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4日|分类:知识产权 |711人看过


QQ空间图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时,应当如何认定该证据与主张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法律规定】

《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民诉法司法解释》

108条【证明标准】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院认为】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以QQ空间的图片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该图片虽然显示有上传到QQ空间的时间,但是,QQ空间的图片处于对外“公开状态”,还需要该空间和图片开启“公开状态”功能,因此,不能仅仅以图片上传到QQ空间的时间作为该图片公开的时间。

在未有直接证据的下,认定QQ空间图片处于何种状态,可以根据QQ空间所有者的身份、QQ空间所承载的功能、QQ空间展示的状态等已知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推定。如果QQ空间系个人空间,由于个人隐私性,在未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推定该QQ空间上的图片为非公开状态;如果QQ空间系企业推广产品等对外宣传交流平台的,由于“公开”是实现该功能的惯常手段,在未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推定该QQ空间上的图片为公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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