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若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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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条逐条解析、核查及整改意见(一)

发布者:郭若飞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300人看过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1-58条)

1-5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1、平台运营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平台上融资;

2、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上融资、实际由平台自身使用;

3、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

4、其他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

5、其他有关问题。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等相关规定


结合当前实践来看,在目前形势下拟备案企业中极少会存在168条中1、2两条的情况,对于第2条内容需配合会所审计情况进行摸底。如机构尚未做到资金分离应当重点关注,恐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建议机构立即补足,在此基础上尽快分离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备案成功后,尽快督促机构与银行存管对接,以消除潜在风险。


针对第3条,在核查过程中要索要后台数据,依照机构提供的关联方信息逐一查询、核对。但对于机构未能有效披露近亲属的情况并无更多核查手段,目前仅要求客户自主个披露,并提供配偶、近亲属身份证、个人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逐一进行访谈,就近亲属事项进行专项提问


针对第4条,前期重点应放在梳理关联方上,结合网贷机构关联方的特殊要求:“网贷机构关联方指持有(控制)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网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期近亲属,网贷机构投资参股的企业,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等。”先做好关联方审查。对于关联企业,一方面要求企业自主提供定义内关联方,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企查查、天眼查、工商信息查询等相关app、网站进行自主核实、交叉比对。

待关联方梳理完成后,要求机构披露十大借款人(如机构主要做企业标,需要核查借款余额在100万/80万及以上全部企业,并比对相关股东信息)。

后期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前述企业进行抽查、访谈,以核实标的的真实性及企业的关联情况。


6-10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 出借人资金

6、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7、客户资金未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存储管理、与平台自有资金混用;

8、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9、平台挪用客户资金;

10、其他有关问题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第二十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等相关规定


针对第6条在核查过程中要求机构提供业务流程图,同时,建议索要测试账号或自主注册机构账号,进行试验性投资,在详细了解业务流程基础上作出判断。笔者认为,准确梳理申请机构的业务流程图即是整改、备案律师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与律师而言,判断律师在工作中是否专业,除了要看律师是否懂相应的法律、法规,关键要看律师是否懂业务。业务流程图梳理下来,以业务开展过程为脉络,准确把参与各方关系,在此基础上梳理相关文件、判断业务合规与否。


针对第7条,鉴于目前“白名单”及上海“银行存管属地化” 尚未最终确定,未实施银行存管的申请机构多处于观望状态。目前得知的消息是此次备案完成前并未要求申请机构一定对接银行存管。从实践上看,根据银监方面的要求,各银行也都暂缓增量的存管业务,待申请机构完成备案后再进行存管对接。因此,笔者建议为实施银行存管的申请机构要积极与银行对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等,向金融办表明机构为银行存管所付出的努力,另外要坚决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离,通过第三方支付合作方进行资金往来。

在备案登机前要及时化解资金池及超级放款人的情况。


第8条、第9条的意见在前面已经提到就不再展开了。


11-16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11、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平台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12、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13、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向客户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或承诺保本保息(如果前述关联方属于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专业融资担保、保险机构,可向平台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但业务开展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监管要求,并且平台应充分披露与其关联关系);

14、其他关联方向平台客户提供担保、保险服务,但未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

15、平台自身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

16、其他有关问题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相关规定。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下简称《57号文》):“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2.关于风险备付金有关问题。

目前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针对第11条、第12条,一方面需审查官网、app、相关协议中是否存有围绕“保本、保息”的真实或误导性描述予以纠正。另一方面在备案前要在财务上消除存量的“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


针对第13条、第14条为未来业务发展指明方向,即允许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专业融资担保、保险机构,可向平台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


现阶段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不具备专业融资担保资质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非关联方、资合作方、合作方实际控制人、合作方关联企业等)向申请机构出具担保、回购承诺或提供保证金的情况(此部分核查需关注逾期相关数据及与合作方往来款项余额)


笔者倾向认为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等原因,由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非关联方、资合作方、合作方实际控制人、合作方关联企业等)回购、代偿应属于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3号,下称“《信息披露指引》”)第八条的要求,平台要及时披露撮合交易信息,其中内容包括:逾期金额及笔数、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在存在第三方回购、代偿的情况下,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这一项可能为0,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将大幅度增长。此种情况将给予出借人以充分暗示,与撮合交易过程中出借人“风险自担”相冲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概括性担保、回购承诺并不具备担保的性质。申请机构仅可作为第三方机构单方承诺予以看待。


对于此部分整改要求,尚无统一意见,但笔者建议整改过程中可准备以下几点:

第一,向出借人出示或有出借人签订合同文件中避免提到如“代偿、回购、保证代为转让”等描述,可以通过出借人授权尝试进行债权转让(但不保证成功);

第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文件中,删除保证金、质保金、担保、回购承诺等具体条款,另行出具承诺函;

第三,消除申请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往来款项中的质保金、保证金余额;

第四,寻求引入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


此部分整改的具体要求,对于拟第二批、第三批备案的机构,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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