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凛冬将至!P2P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通知发布

发布者:郭若飞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29人看过

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57号文”)及其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下称“解释说明”)。


57号明确P2P行业整改大限真正来临,备案工作即将启动:2018年 4 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迟应当于 2018 年 6 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一、哪些机构不能参与备案?


1. 对于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2. 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3. 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自2016年8月24日后如再违反,或者,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登记;

4. 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备案;

5. 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6.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采取“超级放款人”模式进行债权转让的机构;

7.仍提取风险备付金,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的机构;

8.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以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的机构。



二、备案的具体流程?

三、整改验收的具体时限?

1.2018年 4 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2.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应当于 2018 年 5 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 

3. 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 2018 年 6 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四、关于债权转让的问题

《解释说明》明确允许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明确“超级放款人”模式违规。

超级放款人模式在实践中是一些网贷平台所常用的运营模式,尤其是借款人以房屋或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项目,存在投资人小额分散的情况,需要通过超级放款人以其名义办理抵押登记并提前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目前超级放款人模式被明确界定为违规,这些平台将面临艰难的业务模式转型。

对于部分机构出于规避监管的考虑,将平台分拆为资金端、资产端,以声明“我不是P2P”的做法,解释说明提出P2P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分离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


五、关于风险备付金有关问题

《解释说明》明确提取风险备付金这一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建议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六、关于线下经营的有关问题

对于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的网贷机构,应当消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理、摘除相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七、银行存管问题

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测评工作将按照"标准统一、质量优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原则,严格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有序开展。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八、网贷机构整改验收的五个核心方向

综合57号文及《解释说明》相关内容,整治办对于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明了核心方向即:

1.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依法、合规运营;

2.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把握信息中介定位;

3.坚持小额分散功能——控制业务规模、严格审查出借人、借款人信息情况;

4.定位线上经营模式——严控线下宣传、引流;

5.建立合理定价机制——综合费率不得高于年化3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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