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某,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女,1969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若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沪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其曾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原审未予调查收集;对其要求开具调查令的请求,原审也未予支持,致判决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郭某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称,侯某某申请调取被申请人存款、社保金及房屋租金的要求超出诉请范围;侯某某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登记的外来人员居住信息与其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侯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没有作为诉请明确提出的事项二审无权处理。侯某某确在原审二审时要求法院调查郭某的存款情况,但其在一审审理中并未提出要求分割郭某的存款、社保金及租金的诉请,故二审对侯某某要求法院调查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侯某某曾在二审时要求开具调查令以查明被申请人与他人非法同居,但二审认为,公安机关登记的外来人员居住信息与侯某某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对侯某某的开具调查令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侯某某申请再审所称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