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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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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朱XX、朱XX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孙恒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17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朱某1,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

申请人:朱某2,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林孙恒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3,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等人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之前曾作出(2019)苏1002民初6765号民事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朱某3名下价值185万元的财产,后通过拆迁部门冻结了朱某3的补偿款。现申请人以冻结期限将届满和一审判决因上诉未生效为由,申请继续冻结有关款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朱某3名下价值18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孙恒律师,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江苏省职工医科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具有医学学士、法学学士,持主治医师资格证。现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0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