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恒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17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朱某1,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
申请人:朱某2,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林、孙恒,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3,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等人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之前曾作出(2019)苏1002民初6765号民事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朱某3名下价值185万元的财产,后通过拆迁部门冻结了朱某3的补偿款。现申请人以冻结期限将届满和一审判决因上诉未生效为由,申请继续冻结有关款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朱某3名下价值18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