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彦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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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关彦萍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7日 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除原告时某外还有另外18人均作为原告向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务费。被告张X先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被法院驳回。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2214号

原告:时XX,男,196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镇××村××号。

原告时XX与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时XX诉称: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803元;2.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4803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6%利息计算;以480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年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至2014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张XX,后被告支付部分工资款,剩余4803元多次催要未给,特提起诉讼。

张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被告的户籍地为博兴县××镇××村××号,故本案应移交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原被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原告系提供劳务,接收劳务费(货币)的一方,因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新泰市境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X

关彦萍律师是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系,是全日制本科法学毕业生,自2002年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