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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少年负壮气,争博勿相欺

发布者:甘丽妮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796人看过

校园欺凌:少年负壮气,争博勿相欺

提起“少年”,你会想到什么?

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的神采飞扬,还是“左牵黄,右擎苍,锦帽貂裘,千骑卷平冈”的纵情豪迈、恣意疏狂?

是“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的万丈豪情,还是“书生意气,挥斥方遒。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的风华正茂,青春奔放?

也许,你想到的是疼痛的青春,是陈念 “即使身在泥泞之中,仍要仰望星空”的倔强和坚强。


2019年10月25日,电影《少年的你》重新定档上映,短短9天,票房破十亿。通过周冬雨与四字弟弟近乎完美的演绎,校园欺凌再度成为社会热点,在网络上引发广泛、热烈的讨论。

校园欺凌并非新兴事物。剃头发、扇嘴巴、扒衣服、拍裸照……这些词汇,近年来与“校园欺凌”几乎形影不离。它们“携手同行”,屡见报端,多次挑战社会道德底线。部分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被害人遭受的身体、心理创伤,触目惊心!


何为校园欺凌?

目前,校园欺凌尚无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校园欺凌的方式主要表现为:

(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三)多次索要财物的;

(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防治措施

校园欺凌,既不是同学间的打闹嬉戏,也不是轻微的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无论性质,还是危害程度,校园欺凌与后两者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校园欺凌并没有引起家长、学校的高度重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偶尔,被同学欺负了。当孩子可怜巴巴地告诉老师、家长的时候,他们或许会问,“他为什么打你,怎么不打别人呢”?把过错和责任归咎于孩子;或许会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孩子未能寻求到有效的帮助,又无从凭借一己之力解决欺凌问题。于是,孩子“懦弱”地退让了。可施暴者并未因为孩子的善良而停止侵害。下一次,他只会更加肆无忌惮、盛气嚣张。

敬重的老师、亲密的父母都未能及时伸出援手,被欺侮的孩子该怎么办?哪些施暴的孩子,又将何去何从?施暴的未成年人,遭遇欺凌的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未来都需要呵护。可两者之间的利益存在必然的冲突,保护之余,又将如何平衡?

对此,教育部采取了积极地态度。为加强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防治,教育部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对校园暴力(霸凌)事件开展专项治理,明确了校园安全的防控要求和具体举措。比如,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针对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等。

法律救济措施

法律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除上述教育主管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外,针对校园欺凌的行为,我国多部法律也予以规定。根据校园欺凌行为违法性质的轻重,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处理措施:

1.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2.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019年5月31日,“六一”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其二即为依法惩治校园欺凌的“朱某等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朱某等5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5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5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11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5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嬉戏?是一般的违反校纪校规?不,都不是!它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属于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本案依法裁决,对惩治校园欺凌,有效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收容教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惩戒手段可以看出,父母有效地管教,对于惩戒有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极其重要性,是所有惩戒措施的第一步,也是最低要求的一步。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然而,成为父母只是生物学上的问题,成为称职的父母,却是某些人穷尽一生也无法攀登的伦理高峰。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身后,往往站着没有履行监护之责,甚至一味骄纵、袒护熊孩子的父母。造因得果。因此,当熊孩子犯错时,除了熊孩子要承担责任之外,针对不同的情况,其父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处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3.刑事责任。(1)父母教唆未成年孩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从重处罚;(2)父母明知未成年的孩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父母明知是未成年的孩子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少年负壮气,奋烈自有时。因击鲁句践,争博勿相欺。少年时代,原本应该是心有定见,埋首寻梦的大好时光。一如陈念始终如一的愿望:考上大学!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自我控制能力较弱,争一时之长短,铸成大错。父母是孩子前行的向导,无不爱之理由,却也要注意爱非其道,切勿让校园欺凌吞噬了孩子生而为人的正义与良知!身上虽有泥泞满襟,眼前总见霞光万里。也愿每一个曾经遭遇,或者正在遭遇校园欺凌的少年,走出阴霾,沐浴阳光,看到你的“小北”绑在路旁的小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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