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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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付首付购房,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张健明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8次举报


婚前一方出资付首付购房,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张男和李女(均系化名)系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二人进入社会打拼,双方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2016年5月,张男用自己工作后积攒的20万元储蓄作为首付款,在某市的黄金地段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106㎡,房屋总价款60万元。支付完首付后,张男依照开发方的指引在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每月月供为1500元。2017年2月,张男和李女在经得双方父母的一致同意下,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五月按当地习俗办理了结婚喜宴。婚后二人共同生活,贷款仍然由张男名下的银行卡扣划,夫妻二人没有对婚内财产进行明确约定,财产状况属于混同情形。起初,二人生活幸福,家庭和睦,然而随着日子一天天的过,双方在一些家庭问题的处理上出现分歧,矛盾越积越深。2018年五月,李女在二人又一次吵架之后离开张男,一直独自生活。2018年年底,李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将二人所居住的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针对李女的起诉,张男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主张,张男认为二人婚内居住的房屋系自己婚前出资(首付)购买,婚后也是自己一直还房贷,女方未对该房屋有任何出资行为,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没有事实及其法律依据,因此该房屋应当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女与被告张男于2017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婚前,被告张男以个人财产首付出资20万元,在工商银行某支行按揭贷款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6㎡。二人婚后共同生活,财产混同,没有独立,房屋贷款一直由被告张男名下卡扣划,每月偿还银行贷款1500元。

裁判结果:

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女与被告张男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的房产归被告张男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张男个人偿还,同时被告张男按照二人共同还贷的份额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补偿原告   元;三、本案诉讼费共计2150元,由原告李女负担1150元、被告张男负担10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告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依据相关规定,该不动产应该归出资人所有,但与此同时,因为该不动产系按揭贷款购买,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仍在偿还银行贷款,依照婚姻法相关固定,婚后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即便贷款由男方名下银行卡扣划,该项支出仍然属于拿共同财产支出家庭开支,因此,该共同还贷部分在离婚时属于可分割的部分。同时依照规定该房产对应的共同还贷期间的增值部分亦应当予以分割。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张健明,专职律师,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习和执业期间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实战能力,始终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慧宜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9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