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透支:使用信用卡进行正常的透支消费、取现后无法归还的,属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的标准,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不构成犯罪。承担归还本金、透支利息以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归还有可能会被限制消费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