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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声明“无其他劳动纠纷”,能否再主张权利?

发布者:何梦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60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离职协议》《工资结算》等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作出认定。《员工离职表》《员工工资结算单》显示劳动者对离职金额及结算无异议,已办理完各项离职手续,无其他劳动纠纷。劳动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可以视为双方就《员工离职表》《员工工资结算单》内容达成一致。《员工离职表》《员工工资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往往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劳动者在签订离职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要清楚的理解协议内容对自己权利的影响,尽可能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仓促签字致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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