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之规定可知,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这一情形,且属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定前置程序。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态度一致且坚决,也无法越过离婚冷静期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而且,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依然存在婚姻关系,应受婚姻关系的约束。无论是30天的离婚冷静期期间还是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的30天,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二、“离婚冷静期”内的婚姻状态及财产归属
在双方未能完成最终的离婚登记前,即申领取得离婚证前,双方实际上也仍处于婚姻状态。在此期间产生的新增财产,原则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