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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意见采纳,从轻处罚

发布者:李可|时间:2020年11月30日|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曾用名孙**、孙AA),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XX。被告人孙XX因犯强奸罪,2003年1月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XX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指定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对被告人孙XX进行精神疾病鉴定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孙XX多次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境内仁慈医院附近等地,采用扳手砸破汽车玻璃等手段盗窃他人汽车内财物等物品,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280元,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合计为人民币38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XX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中,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亦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孙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孙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孙XX多次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境内仁慈医院附近等地,采用扳手砸破汽车玻璃等手段盗窃他人汽车内财物等物品。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280元、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3800元,共计人民币140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XX住处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扳手一把。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仁慈医院附近,砸破马X红色荣威350轿车副驾玻璃,盗窃车内古驰牌拎包一个,包里有现金20元、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被告人孙XX持盗窃的银行卡去银行ATM机取款未果。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拎包价值人民币8500元、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70元。

2、2019年2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仁慈医院附近,砸破李X红色大众速腾轿车副驾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80元。

3、2019年2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仁慈医院附近,砸破颜X白色本田轿车副驾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340元。

4、2019年3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仁慈医院附近,砸破李X1白色大众朗行轿车副驾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20元。

5、2019年3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仁慈医院附近,砸破胥X白色别克轿车副驾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后又将该车左前轮胎扎破。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130元。

6、2019年3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仁慈医院附近,砸破蔡X银灰色帕萨特轿车副驾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00元。

7、2019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仁慈医院附近,先后砸破熊X白色桑塔纳轿车、吴X白色长安SUV汽车副驾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在熊X车内盗窃驾驶证等物品,在吴X车内未盗得财物。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熊X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50元、吴X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90元,车辆损失合计为人民币440元。

8、2019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仁慈医院附近,砸破李X2黑色吉利SUV轿车副驾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盗窃一个公文包,包内有发票、保险单等物品。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20元。

9、2019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孙XX至徐州经济技术开XX蟠桃花园五期25号楼3单元楼下,顺手牵羊盗走吕X银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徐州市XX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XX亲属代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40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ATM机取款视频;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扳手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发票、照片及短信截图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开户信息;失主马X、李X、颜X、李X1、胥X、蔡X、熊X、吴X、李X2、吕X等人陈述;证人拜某、闾X、乔X、姚X、时X、刘X、孙某、谢X、周X等人证言;维修收据、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残疾证、门诊病历、病情介绍;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退缴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XX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XX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孙XX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孙XX亲属代为退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080元予以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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