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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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作者:林小雄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219次举报

小明在与小红结婚前,小明父母花费半辈子积蓄为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小明在婚前必须做财产公证,担心万一有一天两人离婚,小红会分走一半的房屋。小明十分理解父母的心情,但也不想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影响他与小红的感情,陷入了苦恼之中。请问,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夫妻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件解读

婚前财产是夫或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以对书面约定进行公证,这种约定及公证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进行。


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有意义的。首先,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时候如若发生财产归属纠纷,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次,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骗婚”,也能尽可能避免受对方婚前债务牵累。

林小雄律师,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办或参与代理的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5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