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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廖伟雄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1704民初920号 原告:A,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A,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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