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伟雄律师

  • 执业资质:1441720**********

  • 执业机构: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纠纷中质量鉴定、保证金退还以及工程结算问题

发布者:廖伟雄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2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4日,阳江某嘉公司与广东某达公司签订《钢结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广东某达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位于阳江市某处的钢结构工程发包给阳江某嘉公司,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从开始施工之日起60天内完成。质量标准:按施工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合同价款为每平方米580元,工程总价约为203万元整。广东某达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七天内组织人员验收,逾期为本工程自动合格。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工程整体完工经验收后,双方须在10天内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工作,在保留工程总造价的5%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必须结算后15天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5%质保金在一年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付付清。”合同签订后直至工程完工,广东某达公司按期支付了工程款170万元,但双方未能就工程总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未能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后来,工程出现严重漏水问题,经多次修补后仍然没有解决,故广东某达公司拒绝退还保证金。现阳江某嘉公司起诉广东某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0万元左右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按照我方提出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仅支持退还质保金9万余元。

  二、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因工程量(飘窗、阳台阴影面积)问题而迟延长达两年时间未能进行工程结算,过程中又因工程质量问题,承包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修复义务,导致发包方长期扣押质保金。由此,本案焦点有二:

  一是本案工程总量是多少的问题。

  解析:工程总量一般按照施工图纸面积进行计算,而本案中之所以未能就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是因为双方停留在主观认识层面,即一方认为应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另一方认为应将二层以上飘出来的阴影部分面积计算在总工程量内。经起诉后,我方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协调解释后,广东某嘉公司同意我方意见,据此也按照我方的方案进行工程结算。

  二是本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保金是否应当退还问题。

  解析:因广东某达公司委托我方律师办理时已超过原来约定的质保期,且已在阳江某嘉公司未履行修复义务的情况下自行解决了房屋漏水问题,错过了一年质保期内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时机,从而导致我方未能举证证明阳江某嘉公司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照约定则须退还质保金。由此,修复房屋的费用损失也未能挽回,确属遗憾。

  三、律师建议

  (一)关于工程量问题。

  合同双方应在签约时注意细化约定,尽可能做到标准适用的统一;如已经出现约定不明等问题造成结算受阻,应尽可能协商,必要时可向具备相关资质的咨询公司进行咨询标准适用或协助计算工程量,以避免损失扩大。

  (二)关于工程质量和质保金问题。

  工程难免会存在瑕疵或重大质量问题,遇到此种情况应按照约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承包方及时进行修复。如遇承包方怠于履行义务,要注意在质保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工程质量鉴定,避免过了质保期后白白退还质量保证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