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明律师

  • 执业资质:1360820**********

  • 执业机构: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问题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发布者:罗建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7日|分类:离婚 |389人看过

作者:罗建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区大道开通商务宾馆十楼(吉安市检察院对面),联系电话:13707060616。

一、关于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诉讼证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其请求权基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需要强调的是,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有事实上的疏漏、程序上的瑕疵或事故认定明显不当,可依法予以纠正。

二、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行政复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