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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期限加速到期,提前承担赔偿责任 | BossLaw 法商解读

发布者:柏士法商顾问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公司法 |99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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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几个朋友同时在咨询,债务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该公司股东却没有完全履行注册资本实缴义务,但该股东认缴期限也没有届满,此时我们作为债权人,如何让对方股东提前承担责任呢?律师团队认为,此类案件,涉及到“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与实务操作,团队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做出策略分析。


一、案情简介

1.【股东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金】浙江优选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许曦文认缴500万元,实缴出资额200万元,剩余300万交付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


2012年 浙江优选公司股东出资示意表

股东

姓名

认缴

出资

已实缴

出资

欠缴

出资

认缴出资

期限

许曦文

500万

200万

300万

2014.10.15

其他股东

2.【公司欠债5033万】2013年12月,金谷信托公司与浙江优选公司发生营业信托纠纷,后经北京二中院生效判决:浙江优选公司向金谷信托公司支付5033万元款项。

3.【公司修订章程,延缴18年,恶意规避股东责任】2014年6月15日,浙江优选公司各股东作出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约定除首期出资外,其余资金于2032年10月15日前缴纳

2014年 浙江优选公司股东出资示意表

股东

姓名

认缴

出资

已实缴

出资

欠缴

出资

认缴出资

期限

许曦文

500万

200万

300万

2032.10.15

其他股东


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此后,金谷信托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执行浙江优选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金谷信托公司申请追加许曦文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法院以许曦文出资期限未到期为由,裁定驳回。

5.【启动执行异议之诉,获得支持】此后,金谷信托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执行复议,经审查裁定:追加许曦文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三百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观点


裁判要旨: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恶意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其公示的承诺履行出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资本充实义务,其应正当行使变更出资金额、期限以及转让股权的权利,不能对公司资本充实造成妨害,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基于其公示的承诺和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否则即构成出资不实。

本案中,许曦文在浙江优选公司设立时,承诺在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剩余300万元出资义务。在浙江优选公司与金谷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合作框架协议》、《资金信托合同》后,南宇珏将4500万元股权中的4000万转让给与浙江优选公司共同签订《信托计划合作框架协议》的担保机构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志担保公司,继续约定并承诺未到位的出资由各股东在2014年10月15日前出资到位。2013年12月,出现了作为担保机构的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志担保公司“无力先行偿付贷款本息”、浙江优选公司“无力履行《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况,浙江优选公司与金谷信托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补充协议》,顺延该期信托计划。但约半年后,南宇珏、许曦文、台州首信担保公司、浙江众志担保公司等浙江优选公司的股东作出关于申请延迟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将除首期出资2000万元外的3000万元的出资期限从2014年10月15日延迟至于2032年10月15日。这在客观上对浙江优选公司资本充实造成了妨害,并损害了金谷信托公司基于许曦文公示的承诺和浙江优选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在浙江优选公司已经法院生效裁定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金谷信托公司以许曦文出资不实,应在在设立公司时的未实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实务操作建议

律师团队认为:

加速到期股东认缴期限并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一般需要走四步

第一、债权人起诉并胜诉;

第二,申请执行,获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裁定书;

第三,申请调查股东出资情况,并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四,若追加申请被驳回,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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