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等11人从互联网上了解到,利用电商平台消费信用额度进行套现的方法和操作流程,遂先后独立或者加入多个专门从事非法套现的QQ群实施犯罪活动。
其中,陈某注册公司、申请企业支付宝账户,利用花呗非法套现1.065亿余元;方某甲、方某乙采取前述方式,发展白某等6人为其下级代理,非法套现7333万余元;黄某、冯某借用他人企业支付宝账户,非法套现7434万余元。据统计,11人合计非法套现2亿余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等11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符合刑法第225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1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50万至15万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专门从事花呗套现活动,明显属于非法经营罪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随着对花呗套现行为的进一步打击,专门从事花呗套现活动,也有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长期利用花呗进行大额套现,且无力偿还花呗套现出去的款项的,很有可能会以诈骗罪论处,专门从事花呗套现的商户与此同时,应当构成与实际套现人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现阶段,法律尚未在刑法责任上追究过实际套现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随着花呗套现的普遍化,对支付宝蚂蚁金服公司的资金安全和银行信贷体系带来的危害来看,很有可能后续会追究长期大额进行花呗套现但无力偿还的花呗使用人的诈骗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