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出轨被发现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写下《悔过书》、《婚内财产协议》及有关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等书面材料的,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提出的,也可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情介绍】
石女士和胡先生1994年在北京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情感良好,并生有一对儿女。2000年石女士发现胡先生在外省与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购有住房。经过石女士和胡先生协商,胡先生承认错误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为了表示真诚,胡先生写下了《忏悔证明》并与石女士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胡先生断绝与小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如果再犯造成二人感情破裂离婚的,相关的财产按照此协议书执行,并对石女士作出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没过多久,石女士发现胡先生仍然与小三分手,胡先生利用各种出差的机会与至同居。石女士遂在持有之一证据的情况下,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1、判决二人离婚;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按照《财产分配协议书》依法分割;3、胡先生支付石女士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忏悔证明》结合石女士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被告胡先生存在过错,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书》系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因此,支持了原告石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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